患者在医院厕所内摔倒噎死 医院被判赔偿 57 万余元

2019年07月17日21:03

来源:半岛晨报

  女子住院期间,午饭后摔倒在医院厕所便池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100 多万元。一审法院判医院承担 55% 责任,赔偿家属 57 万余元。

  患者饭后摔倒 抢救无效身亡

  2017 年 7 月 3 日,高女士因为 " 凭空闻声 "," 多疑近 14 年 "," 打人加重半年 " 等症状入住我市一家医院,院方初步诊断高女士为精神分裂症,当天诊疗计划一级护理,精神病护理每日。

  同年 7 月 13 日主治医师查房记录载明,高女士意识清楚,接触被动,能够配合治疗,情绪稳定,情感平淡,无冲动行为,生活能够自理,查体未见异常,当天患者家属要求撤陪护,医嘱:停留陪护,停陪护普食,加强监护。

  2017 年 7 月 15 日,高女士午饭后上厕所仰倒于便池内,被护士及时发现并于 11 点 18 分报告值班医生,其间有护士将患者扶出厕所间,清理口腔,直接给予心肺复苏。后经抢救无效,高女士不幸去世。

  家属起诉医院 索赔 100 多万

  家属表示,高女士住院后院方评估病情存在噎食风险,住院期间院方擅自更改护理降低级别,撤家属陪护并放松其护理职责。事发当天高女士自行进食后出现噎食无人发现,自行进入卫生间无人陪护,昏倒于卫生间数分钟后,医生才到达现场,未行有效抢救措施,致高女士死亡。

  后经鉴定:高女士因喉室内异物(咀嚼后的馒头)阻塞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护理失误,致高女士出现噎食,又未行有效抢救措施,违反医疗常规导致高女士死亡,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家属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102 万余元。

  经鉴定,医院对高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高女士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司法鉴定技术立场建议为同等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

  一审判医院承担 55% 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和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医院对高女士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医院对患者噎食发现较为及时,患者平日进食未见异常表现,且精神病患者对管理要求较高,而我国精神病医院客观条件受限,普遍无法达到对患者个体化的密切管理,存在现实条件的局限性等因素。因此综合考虑司法鉴定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医院按 55% 的过错比例赔偿家属的合理损失。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高女士家属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 57 万余元。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佟亮

编辑: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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