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超载入刑”

2019年10月11日19:06

来源: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田育臣

  10月10日18点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一高架桥侧翻,官方公布的初步原因系运输车辆超载。这一消息立即引发人们对超载车辆的关注。11日,郑州一些市民和网友也提出,超载车辆大大降低了车的自身性能,对公路、桥梁损害严重,导致大量国家财产损失,更危及其他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为啥不能效仿“醉驾、客车超员入刑”,货车超载也“入刑”?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超载入刑”的呼声逐年提高,几乎每年都会引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马光瑜就提出,在当前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从刑罚、经济、信用等方面综合施策,治理超限超载。借鉴“酒驾入刑”的方法,将公路货运严重超限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而对于“超载入刑”,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也表示,将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威慑力。

  在省内,这样的呼声也比较高。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张琼曾在全国两会上多次提出“将货车总质量严重超限运输,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列入刑法追究责任”的议案。张琼表示,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还不能对治超形成有效的威慑力,这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当前在治超工作中面临的最大窘境。除非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超限运输即使令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也无法受到刑事追究,客观上致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在利益驱使下,一些车主抱有侥幸心理,把超限处罚当成是一种小概率的“偶然成本”,无视公共利益,肆意违法超限。

  张琼称,超限不仅对公路桥梁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也极大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与客车超员、超速相比,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实践效果看,超员、超速和醉驾入刑,已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高发上升势头,这为超限入刑提供了现实经验和契机。

  但是,对于“超载入刑”,也有郑州市民认为“治标不治本”,不能一味的“罚”,把问题全甩给货运行业从业者,应多管齐下,从多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郑州二七区的李先生认为,超载超限的根源在于运输市场恶性竞争。目前,货运价格增幅较慢,而从事货运的车辆增长较快。运力相对过剩导致竞争激烈,司机为了争取到货源,采取低价策略,价格低只能通过超载超限来弥补利润,这才是根本原因。

编辑: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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