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漯河这些区域“禁煤”,违反规定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2019年10月16日19:47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广超 康飞

  10月16日,记者从漯河市政府了解到,为解决燃煤散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该市政府决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划定禁煤区。

  禁煤区域:1.市区(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所辖区域(含农村);2. 临颍县、舞阳县两县县城建成区、两县所辖乡镇政府所在地、两县列入“双替代”改造任务的农村地区(整村推进村)。

  主要措施,分为禁煤、禁售、禁储、禁运、禁产等。

  (一)禁煤(含洁净型煤)。禁煤区范围内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作为供热的补充。没有列入禁煤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仍执行禁燃区政策。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散煤(含洁净型煤)经营场所,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散煤(含洁净型煤)。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散煤(含洁净型煤)。各类用户现存自用的散煤(含洁净型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置换。

  (四)禁运。除市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散煤(含洁净型煤)。

  (五)禁产。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散煤(含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生产散煤(含洁净型煤)。

  “对于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散煤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12369等热线举报。”漯河市政府在发布的《公告》上显示,他们将禁煤工作列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在禁煤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依法做好禁煤管理。

  漯河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等工作,同时负责散煤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严厉查处生产加工劣质散煤的小窝点、小作坊以及违法散煤销售点。漯河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散煤运输环节监管,在进入禁煤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对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漯河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散煤使用环节监管,加强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于在禁煤区内违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记者了解到,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该市相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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