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保护隐私,是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向善”

2019年12月05日12:06

来源:钱江晚报

  保护隐私,是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向善”

  互联网公司对隐私权的处置问题又一次引起社会关注,这次是图片信息。据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报道,近日,有消息称微信发照片时选择“发送原图”,可能会泄露拍摄定位,有专家表示的确如此,但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手机GPS定位已打开,拍照设置保存了地理位置,发送原图。

  之前,人脸识别技术进入动物园及一些小区等曾引发大家的担忧,大家担心一些企业过度收集、滥用人脸信息,不仅会妨害隐私权,甚至可能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据央视报道,有人脸信息在网上被公开售卖,5000多张人脸打包只需要10元。利用他人的人脸信息,加上不合格的识别技术,就可能造成危害。前段时间,几个小学生发现快递柜刷脸取件的漏洞——用照片也可以取快递。这意味着,要是不怀好意者有你的照片,就能从快递柜里取走你的快递。

  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反映了大家对隐私的重视。而在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实在是太容易了,可对它的保护还远远跟不上。隐私权受侵害已经不是潜在的风险,而是较为普遍的现实。以位置信息为例,它是互联网社会里除个人身份以外的个人隐私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拍摄地点和拍摄时间基本可以描绘出一个人的活动轨迹,但通过微信发送原图就可能被泄露。

  随着社会进步,公众对保护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不能泄漏、不被滥用、不被贩卖个人信息仅仅是底线要求,人们更希望看到自己的信息、自己的数据能自己做主。

  互联网公司应该正视这种社会需求,正面回应社会诉求。一些公司仍然以过去的标准看待公众对隐私的态度,是非常不合时宜的;还有一些公司认为用户愿意以隐私权换取便利,这也是一厢情愿,自己给自己下套。

  其实法律对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明确的,那就是“合法、正当、必要”。如何让自己的正当性、必要性经得起质疑,是互联网公司需要深入思考的地方,首要前提当然是要经过充分授权,不同意不得收集;另一个前提是最低限度原则,不该收集的、多余的、用不到的个人信息都不应打包收集。除此之外,还要保障公民的几项权利,一个是选择权,选择哪些愿意共享哪些不愿意;另一个是遗忘权,公众有权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现在很多公司倡导科技向善,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这个自我要求应该一以贯之,贯穿运营全过程。

  对于一些可能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互联网公司应该主动拒绝,坚守底线,而不是等着被用户发现后维权。用微信发送图片,专家和腾讯公司也说了,通过一定办法可以消除图片里的定位,那么,能不能在微信合适位置告知大家如何消除原图里个人信息的方法呢?

  互联网公司作为新经济的代表,理应承担起责任,加入到社会进步的浪潮中去。主动保护用户隐私,既是一种好的服务,也是公司获得人心的发展保障。

  高路

编辑:史海山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