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罚款!南阳这几人造谣传谣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2020年01月29日16:31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日前, 中共南阳市委网信办、南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对3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下为通报内容:

1. 2020年1月24日晚,新野县城郊乡人赵某在微信群发布武汉至新野的拼车信息,宣称2000元拼车可以“不走高速、不过关卡、不测体温、小路离汉”,该信息迅速引发社会和媒体的关注。新野县公安局及时介入开展调查,确认赵某平时经营郑州至新野顺风车,当晚10时左右,赵某在微信群中与朋友开玩笑,随意编发了武汉回新野的虚假拼车信息,被网友大量转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针对赵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新野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赵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 2020年1月25日下午,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居民申某虚构疫情信息称“新野县某乡镇卫生院死亡1例”发布在微信群中,本村居民李某将该信息转发至其它微信群并添加“一个小时前证明卫生院已经封锁”的信息,该不实信息被网友大量转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针对两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新野县公安局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已经依法对申某和李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

3. 2020年1月27日下午,邓州市居民吴某菊用手机拍摄短视频并配音“邓州市汽车站对面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了一个人道路封闭”的谣言发布在多个微信群中,造成网上传播和社会影响。邓州市公安局及时介入开展调查,针对吴某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举报电话:0377-63399347(市委网信办)举报邮箱:nywxbjbzx@163.com0377-61220111(市公安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建清朗网络空间,欢迎广大网民举报投诉网络谣言信息。(生俊东 张晓东 )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虚假警情,疫情,灾情,险情或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或有有主动悔过及时弥补不良影响行为的可以处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以上的处罚均为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消息或谣言在互联网上被实际点击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超500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此情况下,可以判处传播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6.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编辑:史海山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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