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阶段性减免缓社保政策来了 减免政策与缓缴政策可叠加

2020年03月04日14:4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刘晓明)3月4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对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对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单位缴费5个月

中小微企业是全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占全省企业数量的90%以上,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对稳定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为此,全省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免征收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明确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3个月

大型企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它们抗风险能力比较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为此,全省同样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减半征收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也不同程度遇到了困难,这些单位将一并减半征收。而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生产经营问题,因此不在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免由各统筹地具体确定 时间不超过5个月

政策规定,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最长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对因减征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负担。

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由于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在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短时间内生产经营状况仍难以迅速好转,缴费仍然存在困难。为此,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也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同时,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对中小微企业,在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在享受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后,再申请缓缴。对大型企业而言,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以在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后,再申请缓缴。各地前期出台的有关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可以继续执行,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简化享受减、免、缓社会保险费的办理手续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不需要参保单位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各参保单位只需要和平时一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原有的“不见面”途径,依法正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同时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企业申请缓缴,疫情防控期间不再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企业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实行告知承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即可实施。

如何划型界定大中小微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对难以确定分类划型的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通过与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运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科学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大型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申请人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提醒的是,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通过线上等形式进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全省要求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我省将根据各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市县加大省级基金调剂支持力度。同时,要求各地要稳定现有征缴方式,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编辑:张馨予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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