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27只斑鸠被拘役4个月还罚款 李连成也为濮阳县法院这个判决点赞

2020年03月11日21:5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3月11日上午,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判令刘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这是濮阳市疫情期间首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

禁猎期,夜间强光照明,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

为防止疫情扩散,该院利用“三远一网”系统审理此案,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通过网络在线旁听案件审理全过程。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

拘役4个月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被告人及辩护人做了陈述和辩解,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最后陈述中表述自己以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判令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

 【说法】

为啥让刘某某赔偿国家损失81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被告刘某某赔偿国家损失依据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基本价值核算,该办法中公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规定,斑鸠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只,27只合计8100元。

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表示,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疫情期间,这个《决定》出台得非常及时,很有必要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依据。

“濮阳县法院立即执行全国人大这个决定,在疫情期间高质量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次开庭,我认为审判得很好、很清楚,我代表濮阳县农民对此次开庭点赞。”李连成说。

编辑:史海山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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