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现有涉水法律规范难以从根本上满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双赢的高标准要求,迫切需要研究制定一部能够体现黄河流域现实需求的流域专项法律。”5月25日,全国政协委员、民革省委会副主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马珺在接受采访时认为,黄河流域立法应当定位为黄河流域综合管理法。
黄河流域立法应当定位为黄河流域综合管理法
马珺表示,长江流域立法采用的是单项法模式,即命名为《长江保护法》。黄河流域立法不仅仅要解决黄河严峻的生态保护问题,还要以黄河水资源为抓手解决沿黄老百姓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不平衡等经济问题。因此,只有流域综合管理法的模式才能承载协同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共赢的宏大目标。
设置统一的流域专门管理机构行使涉流域管理职权
马珺建议,应当在目前行政管理、流域管理和河长制管理三元并存监管模式中,将流域管理机构,即黄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凸显出来,黄河九省区建立统一的流域管理机构,该流域管理委员承担水利、防洪、生态保护等多事权统一职能,行政管理机构和河长统一配合流域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黄河流域立法应当兼顾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区域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综合保障
黄河流域立法需要兼顾黄河生态价值、经济价值、资源价值、文化价值等价值元素的保有,这些价值元素可归总为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区域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综合利益群。因此,马珺认为,黄河流域立法规范不仅表达为单类型的生态保护条款,还应当包括绿色产业促进、黄河文化创新保护创造生成等条款。
黄河流域立法应当与现行涉水法律规范协调兼容
马珺表示,现有涉水四法是在“流域分部门管理”的思想指导或影响下制定的,带有明显的部门立法“偏向”,只能解决涉水事涉水务的单项管理,不能达致综合管理目标。黄河流域立法应当是与涉水四法并行的黄河流域特别法,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的是涉水四法立法盲区、立法冲突等问题,比如流域生态系统用水保有法律制度、流域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沿黄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避免规范重叠、重复立法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