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机关“净网2020”专项行动网络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0年07月23日13:52

来源:河南网警微信公号

  按照公安部“净网2020”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河南省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一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压实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有力维护了我省网络空间风朗气清。现发布“净网2020”专项行动网络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01

  郑州新郑市某房地产公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郑州新郑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新郑市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为推销房产,从新郑市某商场管理人员贾某处非法购买商场会员信息3000余条,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新郑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4条规定,对李某给予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贾某另案查处。

  02

  周口市鹿邑县某装修公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鹿邑县某装修公司为推销业务,非法购买个人信息1500余条,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鹿邑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4条规定,对该公司给予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三门峡市某停车服务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三门峡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门峡市某停车服务公司运营的停车服务APP,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涉嫌隐私政策违规,因上线运营时间较短,用户数量较少,情节轻微。三门峡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4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04

  平顶山汝州市某媒体中心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平顶山汝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媒体中心运营的两款新闻资讯类APP,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涉嫌隐私政策违规,因用户数量较少,情节轻微。汝州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4条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05

  郑州新郑市某中等专业学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郑州新郑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郑州某中等专业学校信息系统遭到黑客攻击。经查,该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六个月。新郑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9条规定,对该校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校网络安全负责人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6

  南阳市吴某利用计算机渗透工具非法侵入南阳网案

  南阳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南阳网遭到黑客攻击,南阳市卧龙区吴某有重大嫌疑。经查,吴某爱好网络技术,擅自利用计算机渗透工具非法侵入南阳网,其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南阳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3条规定,对吴某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07

  信阳市固始县王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

  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陈淋子镇王某涉嫌非法持有并在网络上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视频,其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固始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规定,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08

  洛阳市某科技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审核义务致违法信息传播案

  洛阳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洛阳市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PP分发平台上提供含恐怖主义内容APP的下载链接。经查,该公司采集发布APP应用时未落实审核义务,将含有宣扬恐怖主义内容的APP应用上架供网民下载。因情节轻微,洛阳警方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9

  焦作市修武县某APP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案

  焦作市修武县某APP平台服务器在杭州某云平台托管,但日常运营由修武县某科技公司负责,修武网警在对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APP未建立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委托其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修武警方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对该科技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10

  济源赵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济源市民赵某设立微信群组,传授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二维码牟利的方法,并组织他人将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赌博网站用于资金流转,赚取佣金。因不构成刑事犯罪,济源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7条规定,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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