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河南省长尹弘签署政府令

2020年07月28日20:13

来源: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处理医疗纠纷,河南今后将更加规范统一,有据可依!7月28日,记者获悉,省政府颁发政府令:《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则】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得收费

  《办法》分为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9条。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办法》中提出,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支持医务人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预防】医患关系咋“处”?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等7类禁止行为

  医患纠纷,防范于未然很重要。《办法》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均提出了要求。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等。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篡改、伪造、隐匿、损毁病历资料;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物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等7大类。并明确,如有这些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患者来说,要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规定签署相关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办法》还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处理】不得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协商时每方代表人数不超5人

  《办法》提出,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此外,《办法》中还提到,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等。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具体咋办?《办法》细化了协商的“细节”。比如:协商时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保险】不得因医疗责任保险提升医疗收费标准

  《办法》中提到,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现有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等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办法》中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明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等,

  同时规定,如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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