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000万元贷款纠纷,泓宇环能收应诉通知书

2020年08月10日16:19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日前,泓宇环能(831130.OC)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诉讼代理人不详、律所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志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诉讼代理人待定、律所待定

  据悉,2015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环宇石化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泓宇公司”)签订《小企业(个人)房地产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

  (1)原告为泓宇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本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和贷款额度内泓宇公司可以逐笔申请借款,原告同意后双方办理贷款手续。

  (2)借款利率以借据为准,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至泓宇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收息日,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3)未近期付息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4)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5)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由泓宇公司承担。

  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陈志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00万元;2017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700万元(一笔300万元和一笔4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借款期限展期至2019年6月18日,展期利率为9.8325%,展期协议未尽事宜仍以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原告本次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573949.56元、利息1094080.46元(含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以后按照年利率14.74875%按月计收,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13万元等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2)确认原告对被告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18号楼1-9层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87437,他项权证号:郑房他证字第50307756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陈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泓宇环能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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