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裴熔熔 陈玉尧)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手段之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其自身特殊性,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一条关于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决定,引发市场关注。决定称,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次调整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这会对个人、行业、资本市场产生哪些影响?”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15.4%
适用于小贷、典当行、私募等
民间借贷,用标准阐释来说,就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但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问题也始终如影随形,影响着行业与金融环境的健康稳定。因此,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一直受到严格管控。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要求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两线”即36%和24%两条红线,“三区”指两条红线划分出的区域: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这里确定的24%的利率就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
此次修订则是基于LPR改革的一次重大调整。
可以算一笔账,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LPR为3.85%。按《规定》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3.85%×4,即15.4%,远远低于过去的24%和36%。
那么,哪些主体适用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规定?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立健在接受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私募基金等机构或个人对外放款。
小贷公司:行业或将面临洗牌
本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首当其冲的就是小贷公司。
相对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小贷公司作为融资渠道的补充,具有高收入覆盖高风险的特性。
河南某小贷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目前业内众多小贷公司普遍执行的是24%的借贷利率,此次调整无疑将压缩小贷公司的利润空间,一批小贷公司可能难以为继,行业或将面临洗牌。
“以我们公司为例,我们要做大规模,就必须扩大杠杆,而我们通过股东借款的利息,再算上其他成本,一旦借贷利率降低到15.4%,我们的股东回报率也就降低了,压力非常大。”该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该公司新增业务将按照最新规定来,但是存量业务如何收息,仍需进一步确定。据其透露,一些普惠型、短平快的业务,已经在修改合同。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相对于资金的出借方,借款方小微企业则受到融资成本降低的利好。
小微企业由于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财务管理制度、缺少可抵押资产等原因,往往融资渠道较为狭窄,民间借贷因此成为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
但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容易导致借款企业财务支出额度进一步增大,压缩了利润空间,甚至出现利润负增长,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中国邦士家族办公室集团总裁、豫鹰集团执行合伙人周定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最高法出台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政策,有助于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意味着融资借贷成本的降低,一定程度上会缓解中小微企业在此之前融资贵的问题,从而对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股市:利好影响有限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发布后,部分投资者一度认为该政策可能会导致部分闲置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退出,进入股市。
对此,周定远表示,股市铆钉的是无风险利率,投资者通常会因为银行理财收益率降低而投资股市,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对此影响不大。部分闲置资金有可能从民间借贷市场退出进入股市,但对股市利好很有限。
8月21日,A股大盘小幅上涨0.5%,也印证了这一点。
金融机构:或扩大至金融借款领域
本次下调主要针对的是民间借贷,那么金融机构放贷是否会受影响?
孙立健告诉记者,如果是助贷业务,那么本质上银行放款不受影响,但对银行资产端投资品种可能有部分影响。
“比如基础资产是交易所的消费金融资产的ABS产品,因为此类ABS大部分属于循环购买,确保资产端期限能和资金端匹配上。未来可能会因为此次最高法文件收益下滑。”孙立健表示,“当然大部分因为有足够的价差,原始权益人和劣后级收益安全垫足够厚,即便基础资产收益率下滑也不会波及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此外,孙立健还提到,最高法和金融监管部门此前都将本来只规制民间借贷的《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24%,扩大适用于金融借款和互金领域。在此次最高法新的修改决定下调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最高法和金融监管部门都有较大可能将金融借款和互金领域的相应利率上限予以下调。
民间借贷案件:
“违约金”等应和利息合并纳入考量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同样也对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孙立健表示,判断利率是否超过上限,应以贷款人/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时点的LPR为标准。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其他费用,也应和约定利息合并后一并纳入4倍LPR的上限内进行考量。
“不管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利息、复利或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只要最终按合同约定计算所得的利息相对于最初借款人实际取得的本金作为计息基数换算后超过了4倍LPR,那么都应认定为超过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孙立健告诉记者。
但对于已经受理正在一审或二审过程中的民间借贷案件,孙立健表示不能依据新的修改决定主张利率不得超过4倍LPR,仍然只适用老《民间借贷规定》。
专家:利率保护上限应在降低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积极性之间求平衡
对于本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刊文表示,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这次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前进同样表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新解释的实施,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此次调整将会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动力和活力,将会为疫情下的经济快速复苏与发展提供司法助力。”李前进告诉记者。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认为,民间借贷是一个非正规金融市场,应该尊重金融规律的作用。调整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应该努力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求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