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恶意注册咋办? 被侵权人可通过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2020年09月08日10:32

来源:大河健康报

  □记者 杨璐

  近日,有一款名为“天眼”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引发热议。针对“天眼”这一国之重器名称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的情况,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发文,要求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商标恶意注册如何界定?被侵权人如何维权?为此,记者采访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魏春松。

  判定

  魏春松告诉记者,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注册”,可以综合下列因素:(1)诉争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近似程度较高;(2)在先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3)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在先驰名商标的商品关联程度较高;(4)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5)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营业地址临近;(6)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足以知晓该驰名商标;(7)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8)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后,具有攀附在先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9)诉争商标申请人大量注册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

  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则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2)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营业地址临近;(3)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属于同行业;(4)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基本相同且诉争商标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诉争商标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3)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标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不构成前款所指情形。

  维权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为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此次修改还特别针对商标专用权保护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处理诉讼过程中,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并且要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市场监管部门承接了原工商部门的执法职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没收和销毁。同时,本次修改加大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魏春松说,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在保护途径上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行政与司法并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来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途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日常巡查,发现侵权线索进行处理。另外,权利人还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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