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其“常回家看看” 法院判决已送达

2020年09月17日07:33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房琳闾斌通讯员赵富林 姚德鑫

  作为子女,本该常回家看望父母,近日,卢氏县87岁的杨大爷就因此事,将自己的长女杨某告上法庭,只要求判决女儿能“常回家看看”。随着法律完善,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鲜见。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现实中,这类判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似乎难有完满的结局。

  最终如何判决?会去看望老人吗?

  原来,现年87岁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近年来,老人年事已高,身患残疾,但长女却没有经常回家看望。2017年10月,杨大爷就曾因此事与女儿产生矛盾,经人调解女儿杨某及丈夫樊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好好对待杨大爷,经常照顾看望父亲。

  保证书虽写了,但一直未履行。杨大爷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女儿却未尽到做女儿的责任,2020年6月,杨大爷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履行签订的保证书,保证生活中看望并照顾原告。

  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得知,被告杨某和丈夫一直在西安帮儿子照顾孩子,通过电话做其思想工作,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又费尽周折,将开庭传票送达。

  8月1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女儿杨某并未出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经常在外地,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被告杨某应每两月至少看望原告一次。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两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9月16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联系到该案主审法官刘志强。对方介绍,案件判决后,杨大爷未提出异议,判决书也已送达女儿杨某,并通过其亲属得知,最近女儿杨某将回来看望老父亲。

  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律可依吗?

  对此,卢氏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刘志强说,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刘志强介绍,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

  2018年12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后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样的判决,执行起来容易吗?

  “判决容易执行难,‘常回家看看’难有完满结局。”法官刘志强说。

  刘志强介绍,随着法律完善,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决,已并不鲜见。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现实中,这类判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似乎难有完满的结局。

  “走上法院,基本上双方矛盾就激化了,子女也会觉得和老人没有亲情了。”刘志强说,法院所做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次数和频率,但探望的质量,却无法精确量化。“即使最后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让法官强制带着儿女去看老人,也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更别说,还有类似本案子女与老人不在同一省市生活,更加剧了探望的困难。”

  刘志强说,子女是否能真正做到“常回家看看”,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就能解决问题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子女和老人之间的关系、感情程度等多种因素,也应是全社会都该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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