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 一起执行案件“卡壳”背后的虚假诉讼疑云

2020年09月18日13:44

来源: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岩 实习生 赵丰晖

  一起追讨约35万元欠款及利息的民事案件,在历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并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突然又被自己亲叔叔起诉讨要约40万元欠款。

  随后,武陟县人民法院方面仅依据几张借条就判决被告方还款,而且优先进入查封、拍卖、执行程序,使得原本清晰的执行案件“被搅浑”。

  这是真实的借款,还是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是否存在枉法裁判问题?接到当事人实名举报后,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讨要35万元欠款,终审胜诉

  今年56岁的秦芝润是武陟县某企业的职工,2017年6月7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范小勇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

  经过原被告双方辩论、法庭调查,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秦芝润胜诉,范小勇须偿还借款本金164500元及利息。

  ▲秦芝润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提交的实名举报信。

  一审宣判后,范小勇上诉。2018年4月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芝润告诉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终审判决后,范小勇依然迟迟不履行欠款支付义务。于是,2018年10月22日,他想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金额约35万元,得到该院受理。

  随后,他向执行法官李鹏飞报告了范小勇的一处个人房产财产线索。

  按照秦芝润的说法,在此之后,他原本以为可以顺利得到执行,被拖欠多年的欠款应该可以有着落了。

  ●节外生枝,

  被执行人又有了自家新债主

  让秦芝润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的发现的一起诉讼,让他倍感惊诧。

  2018年12月6日,就在他申请强制执行后不到2个月之时,范小勇突然又被起诉了,而且还是在武陟县人民法院。

  起诉书显示,出生于1960年、与范小勇同村的范景军起诉范小勇,要求范小勇归还借款人民币35.9万元及利息。

  ▲范景军向武陟县人民提交的起诉书

  范景军诉称,范小勇因做煤炭生意急需资金,分别5次向他借款。约定一年归还。到期后,他多次催要,范小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根据秦芝润举报并得到范景军起诉书印证,范景军和范小勇系叔侄关系。

  2019年2月19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范小勇归还范景军借款35.9万元及利息。

  ▲武陟县人民法院对范景军起诉范小勇案的判决书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诉讼有法官侯刚成担任审判员,适用了简易程序,进程较快:起诉40天后开庭,34天后宣判。

  同时,这份只有两个页码的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只有46个字,而且还多了一个“的”字:“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疑点众多,究竟是否虚假诉讼?

  秦芝润说,据他实地了解,范景军为武陟县嘉应观乡范庄村村民,没有工作,平时以务农为生,只是很普通的农民,根本没有借出35.9万元资金的能力。

  “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目的就在于规避查封房产的执行,通过左手倒右手,让我的合法执行最终落空。”秦芝润认为,武陟县人民法院在明知被告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忽视必须的调查认定范景军借款真实,属于违法。

  ▲范景军银行账号与范小勇的部分资金往来记录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查询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上述情形就包括: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上述规定第20条显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认为范景军、范小勇涉嫌虚假诉讼后,秦芝润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控。随后,该院执行局调取了范景军的银行账户流水。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查看发现,范景军的银行流水常年都在数百元、数千元徘徊,账户余额最高也只有7万多元。范景军向范小勇的银行转账往来有多次,可以显示的金额分别为200元、19000元、600元、3000元、3100元、2350元。

  对于此次诉讼相关疑问,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致电范小勇、范景军向法院所留的多个手机号,均提示已经是空号,或停止使用。通过其他渠道,也未能得见采访。

  侯刚成于9月17日接受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说,当初他判决此案,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5张借条,没有异议。

  问及是否需要深入调查核实,侯刚成表示,因为金额不大,不需要。追问35.9万元是否还算金额不大,侯刚成没有回应。

  对是否知晓当时范小勇已经是被执行人、而且是在同一家法院宣判并执行的情况,侯刚成说他不知道,“我们的法官各自负责各自案件,互相都不知道。”

  ●虚假诉讼案移交,即将启动再审

  除了虚假诉讼质疑,让秦芝润难以理解的是,尽管是他首先申请执行,但范小勇的房产被查封后,却被轮候在范景军之后执行。

  对此,接受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负责范景军起诉范小勇案件执行的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波涛说,主要缘于范景军首先提出财产保全。

  ▲乔迁新办公楼的武陟县人民法院

  秦芝润的执行承办法官李鹏飞告诉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接到控告后,他们也进行了调查,发现范景军确实存在借款能力欠缺、借条时间与银行流水缺乏印证等疑问,于是他在收集相关卷宗后向武陟县公安局进行了移交。

  武陟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索小生说,此次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他们连续两次向武陟县公安局移交,但均被退回补充材料。

  “虚假诉讼应该由警方立案侦办,有些材料需要公安侦办才能获得,我们没有这个权限,我们现在很作难。”索小生说。

  对此,武陟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宋红波回应表示,武陟县法院执行局提交的材料,其中部分基本材料都不齐全,他们根本没法接收,即便需要侦办获取的证据资料,法院方面也有权利自侦获得。在移交的材料齐备后,他们会按程序处理。

  今天(9月18日)上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获悉,范景军起诉范小勇案,按照武陟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要求,即将启动再审程序。

编辑: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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