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烂尾房就真的无计可施吗?这一系列操作或能让购房者得到保障

2020年09月19日09:22

来源: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遇到烂尾房就真的无计可施吗?18日,记者获悉一起破产重整案,通过一系列操作,烂尾楼50多位购房户得到了保障。

  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伍中公司”)系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后续建设资金投入跟不上、拖欠工程款等原因,于2014年春节前停工烂尾,停工之前已预售房屋50余套。公司拖欠债务超过1亿元,债权范围涉及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工程款、业主购房款、职工工资、税款等。

  项目停工后,业主因入住无望不愿偿还银行按揭款而面临诉讼、施工单位因拖欠供货商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被四处追债,各方债权人经常到当地政府信访,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压力。债权人向洛阳中院申请对新伍中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2016年6月14日,洛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过程中,洛阳中院结合该案具体情况,与管理人共同分析论证,将工作重点聚焦在如何在案涉项目本身利润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招募到投资人,以及选择怎样的重整方式使重整计划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但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投资人不仅要提供偿债资金,还需提供楼盘复工续建资金,加之受目前经济形势下滑以及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意向投资人能够拿出的偿债资金有限。期间虽出现几家意向投资人,但经多方协调和近四十轮的磋商谈判,意向投资人的方案仍没有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

  合议庭与管理人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债权人之所以不接受意向投资人提出的偿债方案,主要是对于企业资产价值缺乏客观判断,对于偿债率的预期不符合实际。如果经过市场公开竞价,有利于债权人认清现实从而作出理性选择。为此,管理人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制定了A、B两个版本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两方案均采用拍卖破产企业股权的方式,区别在于当拍卖价款降至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资产对价仍然无人竞买时,按照A方案将不再拍卖,由意向投资人按照不低于清算条件下的对价接盘复建,以建成的房屋抵债;按照B方案将转入清算程序,将拍卖股权转为拍卖资产,以拍卖所得清偿债权,两个方案的利弊也均在计划草案中作了客观说明。最终A方案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重整计划批准通过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确定了投资人,目前项目已经顺利复工。

编辑:史海山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