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拟授权郑州航空港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2020年11月25日07:32

来源:大河网

  郑州航空港区或将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资料图)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科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简称“郑州航空港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要加大对郑州航空港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郑州航空港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11月2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勤作了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背景

  我省立法为郑州航空港区发展“护航”

  随着郑州航空港区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由于缺乏法治支撑,郑州航空港区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责任不清晰、先行先试无依据、改革创新缺空间等问题逐步显现。

  因此,通过制定条例,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用法治手段“护航”郑州航空港区发展,很有必要。

  今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郑州市人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

  修改

  A

  授权郑州航空港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与一审相比,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了不少地方。会上,张学勤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实现郑州航空港区更高层次的发展,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创新管理体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提出,郑州航空港区的发展应当探索建立一种灵活高效、更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以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依据,借鉴深圳、海南等地的经验做法,并征求省委编办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一条内容: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郑州航空港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何为“法定机构”?张学勤告诉河南商报记者,这种模式现在还处在探索阶段,不过,该机构可以使办事部门更加高效、灵活,在海南,已经有这样的机构出现了。

  《海南日报》曾对此介绍,法定机构是指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却不列入行政机关序列,而治理结构、人事管理、财务监管等方面相对独立和自主的机构。因其不纳入政府部门序列,薪资水平和奖惩机制灵活,从而能更好地吸引人才。因其实行企业化管理,组织模式和执行能力高效,从而能有效提高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

  B

  郑州航空港区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此外,张学勤还表示,《条例(草案)》规定了郑州航空港区的发展理念、原则等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例应当体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航空港区发展定位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等内容。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内容修改为:郑州航空港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C

  支持郑州航空港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想要做成一件事,很多时候,需要前期的投入。

  张学勤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体现先行先试,采取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措施,对郑州航空港区的发展予以资金、政策支持。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征求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的基础上,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郑州航空港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郑州航空港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编辑:臧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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