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救生装备,新郑民警解救跳河轻生女

2020年12月08日14:48

来源: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朱长振 通讯员 高改玲

  2020年12月6日,新郑新烟街派出所民警,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成功解救了一名欲跳河的花季少女。

  2020年12月6日21时许,新烟街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新郑市郑风苑大桥上有未成年少女想跳河自杀。接到指令后,新烟街派出所副所长郭阳迅速到值班室应急装备柜领取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救生装备带领辅警李飞、周一帆赶到现场,发现一名未成年女孩坐在郑风苑大桥护杆上,失声痛哭。民警劝导时,女孩称:“如果靠近,我立即跳下”。该桥高15米,水深10,若该女孩再向前挪一下,随时有跌落大桥落水的危险。郭阳一面安抚此女孩情绪,一面向女孩了解情况,经了解该女孩姓阎,17岁,父母离异。与男朋友分手,对生活失去希望。女孩此时冻的瑟瑟发抖,郭阳谎称用自己手机拨通其男友电话以让女孩接电话,在女孩接拿电话时,郭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女孩从背后将拽住后拖下大桥内侧,成功营救女孩。女孩的家属对民警的救人行为表示感谢。

  近日,有关民警救轻生女的话题持续升温,知名社会学家于建嵘发微博称:有关望江自杀学生与警方施救未果引发的争议,还在继续。我认为,讨论还是应该回归到法律层面上来。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第五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1、据现有信息,此次处警民警为派出所民警和辅警,不是专职处警民警。因此,有可能没有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处警民警遇到女学生跃进深水区时,因不会游泳而未能入水施救,属情理之中。

  2、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时,已明确警情是有人投河自杀,虽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如公安机关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设备,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已经配备,而处警人员未携带,应对处警人员追责。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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