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锅期间被炸伤,该找谁索赔?

2021年01月27日18:51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王淼

  冬天时节,聚会时来一顿热气腾腾的火锅,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吃火锅也有风险。一旦餐饮店的加热器材不过关,火锅变炸弹,后果很严重。27日,记者从镇平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吃火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2019年5月7日,赵某在镇平县一家餐厅吃火锅,就餐过程中,餐厅提供用于加热的小型液化气罐发生爆炸,造成赵某受伤。

  受伤后,赵某在镇平县某医院、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76天,入院诊断为:右前臂开放性骨折术后并感染;右手第5掌骨骨折;左手掌外伤术后感染。赵某花费医疗费38276.82元。

  随后,南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赵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就餐的镇平某餐饮公司及其股东张某赔偿损失共计174586.817元。

  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民一庭庭长丁国志法官独任审理,于2020年3月18日、‪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现场,双方唇枪舌剑、辩论激烈。

  【焦点一】被告公司股东张某是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系被告某餐饮公司的唯一股东,且被告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某餐饮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张某的财产,故被告张某应当与被告某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二】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是否有法律效力?

  被告认为鉴定意见无效,应当重新鉴定。其理由为鉴定程序违法,不是被告申请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一个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即使委托人不是被告某餐饮公司,是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但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及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综上,鉴定机构在制作鉴定意见时在文字、材料装订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能影响该鉴定意见的效力,该鉴定意见应当是有效的。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某餐饮公司就餐时,因液化气罐发生爆炸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某餐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餐饮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随后,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70699.2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提醒】聚餐吃火锅,注意以下三点

  春节将至,正是围炉言欢、合家团圆的好时节。但吃火锅时,请务必注意以下三点:1、选择一个饮食安全的餐饮机构。饮食安全项目的选择包括新鲜的食材,安全认证的供热器材;2、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冷静对待,科学灭火;遇到人员受伤时,第一时间拨打急诊电话和报警电话。积极配合出警人员,完善接处警记录和相关笔录。同时保存现场证据,以备不时之需。3、双方无法妥善处理的纠纷,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编辑: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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