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雨闯入空置房屋不慎坠井,谁担责?

2021年03月05日09:02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李春通讯员赵倩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社会正能量,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案件,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现将一例健康权纠纷案公布于众,让此热点案件成为普法宣传的“公开课”,以此案件树立鲜明正确道德导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6日晚,王某因躲雨路过南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空置商业房屋,擅自进入房屋后,王某跌入电梯井造成桡骨、尺骨、三角骨等多处骨折,腹部损伤等。

  经司法鉴定,王某左上肢损失功能障碍程度构成十级伤残。事情发生后,王某将南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南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案件背景】

  经宛城区法院环城法庭法官现场勘查,事发房屋已完工,未交付使用,房屋内无照明设施,王某坠落的电梯井距门口约11米,且距事故发生地不远处就有门卫室。据王某叙述,其经常在附近散步,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事故发生当晚看到有个门卫室开着灯。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为南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首先,此案所涉房屋是已经建设完毕但并未投入使用的场所,并非是开放的公共场所,南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财产权。王某在并不紧急、且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房屋,本身就是一种不当的行为。

  其次,此案的涉案房屋是不临马路的空置商业房屋,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也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地。王某夜晚进入未安装照明设施、且未投入使用的房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于此类危险性并不需要管理方的事先警告和告知,管理方也无法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来预防擅自闯入者。

  王某作为一名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应预知到进入该场所存在的风险性,故应小心谨慎、尽量防范危险的发生,而王某却疏忽大意。王某坠落的地点远离门口,即便是进入该房屋避雨,在黑暗的场所中到达离门大约11米的电梯井旁,也超过了避雨的必要限度。况且距事故发生不远处就有门卫室,王某没有选择在亮着灯、有人在的门卫室里避雨,而是进入没有照明、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其行为缺乏合理性。

  【法院判决】

  被告南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王某的受伤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承担。

  【法官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李林峰表示,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起规则意识对自己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不随意进入他人场所以及非公开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王某的坠落受伤本身令人同情,但是否能够得到赔偿需要有法律和证据的支持,不能仅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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