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行情变好卖方能否提价?

2021年05月28日08:37

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张东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通许县孙营乡农户刘某和代购商李某签订萝卜包地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以每亩250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种植的4亩萝卜。在采摘萝卜前,刘某要保证萝卜无损害和丢失。李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2020年12月31日,李某组织工人采摘萝卜,刘某却以萝卜行情好能多卖钱为由要求涨价,拒绝工人采摘。同时,刘某认为李某采摘萝卜时间晚,耽误了下一季作物播种,要求赔偿。李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调解结果

  为妥善化解矛盾,开封市司法局指派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微微与通许县司法局孙营司法所所长张宝通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两人经走访调查得知,刘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有效。但因为合同比较简单,既没有清楚地约定萝卜采摘时间,也缺少规避风险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两名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普法,分析双方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此前签订的合同。

  律师说法

  胡微微说,刘某要求涨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刘某要求涨价,是对价格这一合同要素的变更。但其拒绝履行合同,阻止工人采摘萝卜的行为有违约嫌疑。

  合同是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产物,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单方不能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刘某向李某提出变更合同的意向,但李某并未同意,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原合同。因此,刘某应当配合工人采摘萝卜,李某应当及时、足额向刘某支付货款。

  律师建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以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价格上涨或下跌时的合同价款如何计算和给付,明确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及违约条款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颁布后,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条件更加明确,有利于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解除合同,有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情势变更的判断和掌握。实务中,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例如,疫情及防控措施、价格异常涨落、政策变化或法律规范变化、政府行为等。同时,房屋限购、限贷等政策也属于情势变更事由。

编辑:张馨予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