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郑州两级法院成绩如何?

2021年06月21日14:1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6月1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郑州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

  郑州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审庭”)庭长刘文琳介绍了相关情况。刘文琳说,郑州中院“少审庭”于2011年成立,是全国法院第二批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单位。郑州两级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统一举行少年法庭挂牌仪式,标志着新时期少年法庭已正式设立。

  郑州两级法院少年法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创新青少年维权工作思路和方法,形成了具有郑州法院特色的“案前抓预防,案中抓教育,案后抓帮扶”少年审判工作模式。

  具体来说,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罚,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秉承“寓教于审”的理念,不仅力争实现案结事了,还加强庭审教育,让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拾学习、生活的信心。

  在审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时,严格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

  相对于惩罚,强调教育;相对于打击,强调挽救;相对于监禁,强调感化;相对于裁判,强调帮扶。郑州少年法庭以审判为中心,并将这一理念贯彻于整个审判活动的始终,从而最大限度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当天新闻发布会上还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中旬,赵某让被告人张某(未成年人)帮其介绍办理银行卡,张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未成年人)办理了某银行卡和某业银行卡及U盾,张某、陈某明知赵某收购银行卡卖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该两张银行卡卖给赵某。经查,陈某名下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一百多万元。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案件增多,下游洗钱的情况增加,本案的发生一方面因为新类型犯罪的增加,还有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成绩不好,一心想挣钱却又不想付出劳动,因为受到社会上不良朋友的影响,跟着他们一起办银行卡洗钱,认为这种方法挣钱快、挣钱容易,其家长对孩子也是缺乏管教。

  为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应该针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比如从银行这个根源处禁止未成年人独自开户,家长及学校也应加强这一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案例二:被告人孔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底通过QQ群从李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处购买其开发的诈骗软件“某某社区”,“某某社区”以一元看电影为诱饵,诱使被害人1元充值看电影,实际被扣划金额充值给某软件,后孔某某将某软件中的资金提现。孔某某在尝取甜头后,从李某某处购买“某某社区”源代码,将该代码修改为“1元激活30天试用会员”的诈骗软件,以1元试用窥探他人隐私为噱头,诱使被害人点击充值1元,当被害人通过某支付软件支付时提示支付失败,却被实际扣划98元至3000元不等的金额至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短视频充值。后孔某某利用某币打赏分成的方式提现获利。

  裁判结果: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诈骗手段网络化程度增强,作案手段层出不穷。本案被告人孔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利用自身熟练掌握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为寻找快速发财之路,走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道路。

  预防未成年人涉嫌电信诈骗犯罪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司法机关要加强与学校、社区的协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警示未成年人不要因贪图一时之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使未成年人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积极开展训诫帮教、亲职教育,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希望其深刻汲取教训,坚持守法有德公民底线,诚信做人,鼓励其重拾生活信心,积极改过自新。

  案例三:李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女方李某与男方顾某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顾某盼,顾某某在北京一高校教书,李某带女儿在郑州生活,因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淡薄,李某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李某抚养。

  裁判结果: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承办人发现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且都对女儿顾某盼有着深厚的感情。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承办人利用周末多次到家里看望孩子,劝说女方,感情不易,且行且珍惜。并利用到北京学习的机会劝说男方,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一定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经过无数次的电话、微信沟通,双方被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所打动,也在法官释法明理的说服教育下,回忆彼此曾经的美好时光,审慎婚姻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终二人重归于好。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俗语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姻缘本属不易,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都希望永结同心、白头偕老,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对于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解决,共同努力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本案中,婚生女顾某盼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良好家庭环境的呵护,二审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想方设法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说服二人为了孩子的未来,共同陪伴孩子长大成人,最终放弃离婚念头,重归于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案例四:程某某与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粟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10月份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东东,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程某某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对家庭和孩子照顾较少,二人经常发生吵闹,甚至打架,多次报警,双方因此长期分居,粟某某因无法忍受程某某长期在外,对孩子不管不顾,对家庭不负责,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次粟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因本案系家事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程某某与粟某某因长期矛盾积怨,情绪较大,因一审未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必须获得东东的抚养权,双方在独生子抚养权问题上争执不下,法庭遂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家事无小事,一起离婚案件预示着一个家庭的解体,对整个家族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尤其涉及孩子,而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作为孩子的父母有责任和义务给孩子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

  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受伤害最深的是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重大影响,同时情绪对立、争吵不休的环境更不利于孩子人生观、价值观和婚恋观的形成,所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更注重在案件的审理中做好亲职教育,认真释法说理,让双方放下敌对仇视,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处理彼此的矛盾纠纷,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摒弃前嫌共同面对解决孩子抚养教育问题。

  本案在审理期间发现双方已分居多年,且男方一直在外打工,不能很好地照顾家庭,双方对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各执己见、各不相让,所以,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双方秉持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对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见证孩子的健康成长。(线索提供: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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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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