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6月10日起实施,这些行为或被追究刑责!

2021年06月09日10:2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张黎光)2021年4月7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施行,无疑为战胜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规都有哪些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该如何做?公众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等,针对这些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背景丨补齐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短板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有必要认真总结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做法,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暴露出的短板、弱项,制定符合河南省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在此背景下《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共8章82条,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制度措施,完善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违反《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名词丨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管理丨学校、托幼机构等要制定应急预案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

(三)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企业和农贸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七)口岸、机场、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

(九)其他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机制丨发现4种情况要在2小时内上报

《办法》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其公布的报告时限为不迟于2小时。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罚则丨隐瞒或谎报密切接触史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报告职责的;

(二)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三)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

(五)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六)其他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梦伊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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