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造“无碍”城市关键在“有爱”落实

2021年07月07日10:29

来源:法治日报

  打造“无碍”城市关键在“有爱”落实

  唯有夯实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主体的责任,用行动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让无障碍理念真正融入人心,融入城市发展的基因。

  □ 李英锋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报道,《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在总结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首次提出无障碍城市理念,是全国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

  在无障碍建设的立法和实践上,深圳市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09年,深圳市就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成为最早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城市之一。现在,深圳市又出台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地方法规,开启了无障碍城市建设的新时代。

  从无障碍环境建设到无障碍城市建设,所体现的不单是概念的简单变化,也不仅是立法理念和治理方式的简单传承,而是对无障碍建设的范围、措施、质量等方面的全面提升。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模式下,立法保障范围和相关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残疾人群体;在无障碍城市建设模式下,无障碍融入城市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伤病患者等群体都被纳入立法保障范围,成为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的使用者、体验者和受益者。无障碍建设的扩容提质,是对相关群体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人文关怀和照拂,彰显了城市的温度和善意。

  无障碍设施是无障碍城市的“硬件”。深圳市的《条例》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承担“四同时责任”,即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条例》还明确了无障碍住房、无障碍电梯、母婴室及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停车位的建设要求,为有需要者的生活及出行扫清障碍。除此之外,《条例》还赋予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维护和管理无障碍设施的责任,并针对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等情况规定了警示、提示措施和替代措施。依据《条例》,如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追责措施划清了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底线,增强了无障碍设施的权益刚性和不可侵犯性,有助于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运行。

  信息无障碍和社会服务无障碍是无障碍城市的“软件”。信息社会为人们提供了诸多便利,也一度给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带来不便,甚至形成了“数字鸿沟”。为了破除这种难点、堵点、痛点,国务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持续发力,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明确了加快推进我国信息无障碍建设、消除“数字鸿沟”的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深圳市的《条例》将上述法规、政策要求进行融合,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还对社会公共服务网站、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和便利提供责任进行明确,从而为信息无障碍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在无障碍城市建设过程中,公共服务保障和公共意识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与“硬件”建设相辅相成。深圳市《条例》专门针对服务犬出入作出规定,明确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于依法禁止犬只出入的场所,其管理人员应当为残疾人及其携带犬只的管理提供必要帮助,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此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是一大立法亮点,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优化残疾人或其他有需要者的出行权益、提升其生活工作质量。

  《条例》“软硬”兼施,让深圳翻开了打造无障碍城市、智慧城市的地方立法新篇章。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只是法治的第一步,唯有夯实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主体的责任,用爱、用行动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无障碍城市建设长效机制,打造出无障碍建设的深圳标准、深圳模式,让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以此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让无障碍理念真正融入人心、融入城市发展的基因。

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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