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赠予还是敲诈?

2021年09月04日08:51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段伟朵

  都说谈钱伤感情但一段感情结束后,依然有人选择用钱来“收尾”,似乎感情也可以称称斤两。然而,感情中的,经济往来,很多时候未必可以“货”款相抵收讫两清一方以补偿为由索要分手费,属于理所当然的赠予还是“无理,。取闹”的敲诈?分手前后签订的借条,属于借贷关系还是虚假合同?谈恋爱期间一方为第三者购买的房屋,配偶能否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索要?连日来,围绕“分手费”问题,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现象

  “吃瓜”背后的金钱关系,“分手费”谈不拢才选择曝光?

  连日来,互联网上爆出不少“大瓜”,吃瓜群众吃瓜之余,也发现,不少感情纠葛背后,都涉及“分手费”问题。也有网友质疑,之所以曝光,是不是分手费谈不拢?

  而早些时候,演员吴某某被女友敲诈勒索,也闹得沸沸扬扬,该案最终以女方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而告终。

  其实,这类情况并不仅发生在演艺圈,日常生活中,类似的纠纷也比较常见。相爱时岁月静好,不分你我,分手时就可能图穷匕见。感情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分手时能索要相应的补偿吗?一起来看看法院具体是怎样判决的。

  案例

  分手时签订借条,男方主张是被迫签下的“分手费”不应兑现

  王先生和方女士曾系恋人关系,分手后没多久,方女士拿着一张借条将王先生告上法庭,称两人恋爱期间男方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6万元,因此索要这笔借款。

  王先生却表示,借条为其本人所写,但两人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款是女方以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其支付的分手费。写完“借条”的同日,王先生通过支付宝向方女士转账2万元。“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而出具借条的行为,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无效行为,法院应该不予支持。”

  对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诉被告欠其借款4万元,有借条、还款计划及转账还款等为凭,对此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所辩其与原告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所写借条仅为支付原告的分手补偿费等,没有证据证明,对其辩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4万元。

  男子为第三者购买房屋,前妻打官司索要获法院支持

  冯女士是个“80后”,她有一个比自己大25岁的“男朋友”。恋爱期间,男方对她很大方,多次转账,还出首付买套房。然而,她被男方的前妻宋女士起诉了,索要各项费用近60万元。

  宋女士2019年才跟男方离婚,但冯女士与她的前夫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就已交往。期间的大额经济往来,都是在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宋女士认为,男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冯女士,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冯女士则辩称,她在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身体受到了极大伤害,主张身体伤害费、医疗费、营养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350000元。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赠与行为因第三人无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被告因此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冯女士提出的身体伤害费等费用,该项意见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次诉讼中不予处理。最终判决冯女士返还各项费用52万余元。

  记者灵魂一问

  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在哪儿?

  特邀说法嘉宾

  索要分手费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是否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给付

  本期说法嘉宾、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单艳伟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不法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由此交出财物。”

  因此,单艳伟律师认为,索要分手费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给付分手费出于“自愿”,双方形成合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如果一方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就有可能犯罪了。

  记者追问

  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目前哪些情况法院可能会支持?

  单艳伟介绍,“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但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有效:意思表示真实(男女双方形成合意,一方自愿无偿给付,一方愿意接受);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恋爱也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认可的法律关系,但和婚外情这种法律不认可,道德不支持的违法行为相比,恋爱至少是不违反法律的,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区,由社会自由调整。”单艳伟说,因此由恋爱产生的“分手费”在其性质上存在较大分歧。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分手费是单方赠与,可以撤销;另一些则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对“分手费”应当予以保护。


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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