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搭便车”致人受伤该怎么赔偿?“好意同乘”修武首案宣判

2021年09月09日11:5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无偿让人搭乘摩托车,搭乘人受伤后摩托车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县首例“好意同乘”损害赔偿案给出了答案。

被告摩托车司机汪某、大客车司机范某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对原告刘某因该事故所遭受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据初步估算,原告刘某医疗花费448976.04元,而无偿搭载刘某的摩托车司机汪某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据了解,自诩为“徐州女骑”的刘某经常骑行,在网上拥有一万余粉丝。2021年4月12日14时17分许,刘某无偿搭乘汪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沿修武县斗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台山岸上变电站西侧右向弯道处时,失控向右侧翻倒,被相对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云台山旅游公司司机范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左前轮碾压,摩托车翻倒滑行与大客车左侧后轮处擦剐碰撞,造成刘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针对此事故,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汪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驶进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未减速慢行,范某驾驶大客车超限速,据此认定汪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刘某受伤后,因骨盆骨折先后入住修武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共65天,医疗花费448976.04元,出院后按医嘱还需进一步治疗。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汪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刘某在行经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未减速慢行,致摩托车失控侧翻,将原告刘某甩落,又被被告范某驾驶的超速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原告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汪某、范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刘某因本案事故所遭受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刘某未举证证明搭乘被告汪某所驾驶摩托车为有偿,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被告汪某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被告汪某承担70%责任的情形下再扣减2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否则,好事可能会变成坏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驾驶人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王辉 吴克亮 司铃云)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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