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21〕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新时代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对标新发展阶段我省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激励发展。全面推进省财政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省、市、县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着力构建激励市县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格局。
(二)促进均衡,强化保障。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培育壮大地方税源,推动省、市、县各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简化程序,便于操作。优化省与市县收入共享机制,简化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形成简洁明了、操作便利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四)明晰责任,加强管理。优化改革方案整体设计,加强统筹推进,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协同发展机制。
二、改革内容
(一)全面深化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按照放权赋能的原则,财政直管县的范围由目前的24个扩大至全部102个县(市)。各县(市)的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县(市)范围内由地方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调整为省与县(市)分担,市级不再分担;对改革形成的财力转移,按照保存量的原则核定划转基数。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省财政直接向各县(市)调度现金,办理财政结算。
(二)调整优化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除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将适合下划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市县。原体制下按收入项目等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根据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改革后市县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省级分成20%,其他财政收入省级分成15%。省级应分成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办理。支持市县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三)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促均衡、保基本”功能,提高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帮助市县兜牢“三保”底线,促进县域协调发展。改进并逐步形成与省以下各级财力格局相适应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办法;按照规范统一原则,核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比例。突出专项转移支付的重大决策保障功能,加大对县域特定目标的政策引导力度,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县(市)直接向省级申报,激励县域特色领域加快发展。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制度,向财政困难市县倾斜。
(四)创新财政激励引导机制。围绕县域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等,建立健全财税激励政策体系,加大对创新驱动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垫付办法,缓解市县资金调度压力,支持引导市县及时落实企业退税政策。健全县(市)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以债务空间为基础,通过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增强县(市)筹资能力,支持引导县(市)加大对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开发区建设等县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资金保障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强化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核定划转基数。以2019年为基期,根据省、市、县三级在收入划分、补助上解事项、支出责任调整等体制改革后形成的财力转移核定划转基数。将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政策和金额相对稳定的补助上解事项调整为固定基数。预算管理办法、体制调整操作办法及流程、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划转基数等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明确管理职责。各县(市)的财政预决算为所在省辖市财政总预算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组成部分,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各省辖市继续对县(市)财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鼓励各省辖市继续对所属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并负责省级委托的一般性工作事务。管理机构由市、县级政府派出,且财政收支单列的各类开发区预决算汇总纳入派出政府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快形成激励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财政关系。
四、实施时间
本次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