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育儿假”来了!夫妻每年各十天!还有这3个假期要延长……

2021年09月29日16:45

来源:江西发布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增加婚假十五日(婚假);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今天上午闭会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法规在我省正式实施!

  刚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现场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快跟着发布哥一起来看!

  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共修改了36条,删除了19条,增加了4条。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主要内容和特色体现在三个方面:

  优化生育政策

  一是落实国家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是明确优化生育政策的目标,即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是尽可能放开生育限制,如扩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

  四是取消处罚条款,对生育三孩以上子女的,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

  完善支持措施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二是加大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婚假);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以上假期基本都处于全国较高水平。详见下图:

  三是拓展优生优育服务范围。规定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保障合法权益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施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述人群众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条款;

  对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的,增加了“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的条款。

  如何贯彻新《条例》实施?

  加强条例宣传

  以《条例》修改为契机,积极组织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优生优育、适龄婚育的良好氛围。

  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衔接好生育、奖励、服务等有关政策,增强生育政策调整的可操作性。及时清理不适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建设,确保修改后的《条例》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完善配套服务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

  强化优生优育服务,全面开展“婚育一站式”服务,提供涵盖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登记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全生育周期的服务。

  积极关注计划生育家庭的需求和实际困难,特别是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帮助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籍等问题。

  增加托育供给

  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公办或普惠性托育机构,打造社区托育中心,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家庭托育点,鼓励托幼一体化,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 岁婴幼儿。

  “十四五”期间,我省力争实现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切实解决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

  江西“三孩”政策配套便民举措

  取消影响生育的制约措施

  取消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删除征收社会抚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如有关《生育证》《生育服务卡》、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协议等规定。

  生育登记和审批更便捷

  优化生育登记流程,可以在分娩前、也可以在分娩后,可以通过线上、也可以线下登记,均可取得生育登记相应的回执:

  线上登记的,可通过江西省生育服务、赣服通、江西省卫健委官网等网上系统办理;

  线下办理的,可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含电子证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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