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同命不同价” 今后河南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赔偿标准将全省统一

2021年11月01日18:5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11月1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实施情况。大河网记者获悉,近两年试点工作结束后,河南开始在全省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意见的核心内容为在2019年12月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案件范围。”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了相关情况。

案件范围

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从原先的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进一步扩大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具体标准

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解读1:为何要出台这个《意见》?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试点期间,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0974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4169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771件。

全省法院试点工作运行平稳,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达到了预期效果,受到不同群体的认可。

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也较多。

据统计,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4141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审理了2380件。

由于前期其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仍然区分城乡赔偿标准,其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解读2:为何计算标准会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都是据实赔偿,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三项赔偿涉及城镇和农村两个计算标准。

具体来说,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计算标准。

以上年度为例,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二者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000余元;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201.10元,二者计算基数相差8000余元。区分城乡标准计算的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差异较大。

今天发布的意见施行后,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意义: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本次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赔偿标准,是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举措,将从司法层面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纠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推动城乡社会融合发展。”

史小红表示,在意见试行过程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跟踪意见的实施运行情况,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确保试点扩大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

编辑:郭同欢  审核 :新闻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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