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小区门口刷脸和刷卡设备都有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宁田甜文图
进出小区,众所周知的是刷卡。然而,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智能人脸识别系统也早已应用于小区的出入管理。“刷脸”进出小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但郑州却因此出了一件新鲜事儿:小区上万名业主都是刷脸进出,唯独一位业主始终拒绝。他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拒不刷脸。为此,进出小区极不方便的他,只能靠蹭“脸”回家。两年了,他一直强烈要求物业给出说法。
向“刷脸门禁”说No,回家之门却难进
陈先生家住郑州星城国际小区东苑。据陈先生反映,下班回家这么幸福开心的事儿,这两年来,对于他来说,却极其苦恼。
他因没录入小区施行的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因此无法正常进出小区。平常回家都是蹭“人家脸”。有时需在门口等上半小时或一小时,等到其他居民刷脸开门,他才能跟着进小区。因经常出差,有时晚上12点以后到家,却无人帮忙开门。为此,他的生活遭受极大不便。
陈先生称,他之所以拒绝使用“刷脸门禁”,是因为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他想让物业给他一个说法,并向物业提出如果业主不愿意刷脸可否刷卡进出小区。
当陈先生找到小区物业讨说法时,物业人员称,该系统在装之前面向全体业主进行了民意调查,少数服从多数,大多数业主是同意的。该小区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刷脸门禁”以来,大家反映都很好,觉得小区更加安全且进出也方便了。这件事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例反映这个情况的。
“不录入个人人脸信息是业主应有的权利,我们也没有说你必须录。”物业人员称。
星城国际小区东苑物业人员告诉本报记者,物业此前和该业主做过沟通,该业主要求刷卡进出。但因小区“刷脸门禁”系统已经做好,如果因为一个人更改也不太现实。为此,他们想让该业主提供一下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一下身份,这样就可以让他不用刷脸进出。
“我们接下来还会通过楼长跟他联系沟通,看后续到底如何解决。其实,很多小区都是这样做的,物业和每个人都签的有保密协议,不可能去泄露业主信息。”物业人员称。
有的排斥有的认可,各方看法不一
11月2日,记者进行了随机走访和打探发现,有的小区依然是传统的管理模式,只能刷卡进出,而有的小区,刷脸刷卡都行,业主可自主选择。
家住郑州市管城区绿都澜湾小区的业主徐先生就说,他们小区也有人脸识别门禁,妻子觉得刷脸方便,而他担心刷脸有泄露隐私的隐患。因此,俩人分别刷卡刷脸进出。“我也劝媳妇了,不想让她刷脸,她说没关系。”徐先生笑称。
上午8点多,记者来到郑州市惠济区逸品香山一期北门发现,人脸识别和刷卡设备均正常使用,有业主刷卡出去,也有业主刷脸进来。业主刷脸时,一骑电动车的业主将脸凑近人脸识别门禁屏幕一点,便验证成功,很快进入小区。
而同样一骑电动车带着孩子的女士出去时,需从兜里掏出门禁卡刷卡。
二者唯一不同是,刷脸比刷卡更加方便快捷。
有的居民称,他们小区如果安装“刷脸门禁”,会直接拒绝。
而有的居民和物业则一致认为,高科技时代,智能刷脸门禁更方便快捷,且更有利于小区安全,没理由对其进行排斥。
还有一种中立的声音认为,人脸识别技术作为新兴的身份认证手段,得到不少商家和单位的应用推广。一方面,人们享受了技术带来的便捷高效;另一方面,人脸识别的泛滥应用也给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埋下了安全隐患。
在小区门禁管理上,刷脸确实方便,但前提是不能强制要求居民,因为物业最终还是一个服务者,要多听取和尊重业主意见建议以及业主选择。因为人脸就像指纹一样,它都属于人的生物信息,一定要征得业主同意才行。自愿刷脸的刷脸,不愿意刷脸的也可以刷卡,这样才更加灵活方便,避免引起矛盾。
曾有业主起诉物业胜诉
有关这一问题,2021年7月28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及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曾公开表示,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不符合“告知同意”原则,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记者仔细查阅该《规定》发现,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搜索发现,今年7月,江苏苏州的张先生所在的大厦物业通知,称门禁系统将改为人脸识别,要求业主办理信息录入,否则无法进小区。
张先生认为,刷脸存在隐私风险,多次沟通无果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官根据相关法规明确,物业公司使用人脸信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最终,物业公司为门禁系统增加了刷卡功能。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实施若违法重则可追刑责
今年7月,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曾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个人信息。因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故立法上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作了严格规定。
除《个人信息保护法》外,上文中《规定》第十条针对物业公司强制业主刷脸专门作出规定。业主不同意刷脸时,有权选择刷门禁卡等其他合理途径,物业公司强制业主刷脸的行为明显涉嫌违法。本次事件中,刷脸并非业主出入小区所必需的方式。
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不同情形下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