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交通肇事后,别跑路,才是对的路!

2021年12月08日07:45

来源:河南商报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同样是车祸,一个因过失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一个因过失致人死亡,法院在量刑时判了缓刑,这到底是咋回事?12月7日,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两起典型案例,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件1 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他被判刑三年零十个月

  2020年6月14日0时55分许,被告人张三(化名)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泌阳县花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兴路口附近,与前方驾驶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禹某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张三驾车逃逸,2021年4月7日张三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禹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庭审中,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结果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案件2 撞死人后,他主动报案得到谅解,被判缓刑

  2020年8月16日7时38分,被告人李四(化名)驾驶小型轿车,沿泌阳县平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泌阳县二铺街清真早点门前时,将小型轿车停在道路南侧后下车。停驶的小型轿车溜车时,与由东向西高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死亡,两车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李四积极拨打120和110,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并于同日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交警队说明情况,在接到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后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外,被告人李四积极与被害人高某的亲属签订协议书及谅解书,李四共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亲属损失11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李四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李四的任何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四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四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李四身患小儿麻痹后遗症,且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

  结合被告人李四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法

  对于这两起案件,泌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王成康表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如果司机在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报警,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逃逸行为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还会加重自身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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