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调解当缓兵之计?这家企业为不诚信“买单”近30万

2021年12月08日08:29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签订调解协议时信誓旦旦说“要还钱”,事后出尔反尔拒不履行。漠视法律、不诚信履行的尽头,是强制到法治课堂“交学费”。12月7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原本有机会“省下”近30万元的违约金,然而并没有。

  2020年12月20日,郑州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签订一份履带吊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为电力公司提供履带吊并协助其完成吊装施工。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今年4月11日,电力公司向租赁公司出具了《工程决算确认书》,确认欠租赁公司租赁费97.47万元。

  多次催还无果后,租赁公司将电力公司起诉至中原区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电力公司同意于10月31日之前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97.47万元、律师费等共计98.07万元,租赁公司不再主张29.24万元违约金;如电力公司未如期履行,租赁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租赁费及违约金。协议生效后,电力公司仅履行了50万元便又搁置了。年关将至,为确保公司资金正常周转,11月29日,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我们便对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该案执行员崔智峰介绍,同时依照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各种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眼看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觉得无法再拖延下去,已于近日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除了剩余的租赁费等费用,还包括29.24万元违约金。

  崔智峰介绍,在司法程序中,部分债务人把签订调解协议作为躲避债务的“缓兵之计”,事后却出尔反尔,逃避履行。需要指出的是,调解书和判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拒不履行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针对此类不讲诚信的行为,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坚持以高压态势打击、惩治失信,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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