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季报业绩预告不能取消

2021年12月16日09:51

来源:大河财立方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近日,沪深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的内容包括优服务,办实事,减轻上市公司负担。为此,征求意见稿不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季报业绩预告,以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披露负担。

  不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季报业绩预告,《股票上市规则》的这一修订显然是欠妥的。这与A股市场即将实行的全面注册制的要求明显是背道而驰的。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要求,而注册制的精髓之一,就是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通过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让上市公司变得更加透明,从而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正因如此,随着A股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强化,而不是弱化,这其中就包括上市公司季报信息的披露,也包括季报业绩预告的披露。

  季报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季报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由于季报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早于季报正式披露的时间,因此,季报业绩预告更符合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原则。而且从投资的角度来说,季报业绩预告对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是有积极意义的。比如,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增长,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坚定持股信心,或者更愿意逢低买进;相反,如果业绩出现大幅下降,投资者当然更愿意及早卖出,以寻求其他的投资机会。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季报业绩预告披露意义重大,取消季报业绩预告,不仅与全面注册制的要求不符,同时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因此,季报业绩预告是不应该予以取消的,相反,它应该是一种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不仅如此,就减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负担来说,取消上市公司季报业绩预告的信息披露对于减轻上市公司披露负担的影响非常有限。毕竟季报业绩预告的信息内容非常简单,无非就是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两个指标,几分钟就可以搞定的事情,这几分钟的时间又能为上市公司减轻多少负担呢?完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而且就信息披露来说,这也是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既然从投资者投资的角度来说,投资者需要季报业绩预告,那么作为上市公司来说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哪怕真的因此给上市公司增加了信息披露的负担,这也是上市公司所应履行的职责。在为上市公司减负与投资者需求这二者之间,后者显然比前者更加重要。如果可以不考虑投资者的需求,置投资者的权益于不顾,那么这样的公司就没有必要成为上市公司,大可选择私有化退市。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高于为上市公司信披减负,这是股市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不是为了给上市公司减负而把投资者置于风险之中。这显然就是本末倒置了。

  因此,就上市公司季报业绩预告来说,这一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应被取消,而应该得以保留。特别是A股市场即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需要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季报业绩预告也就更加不应被取消了。当然,就上市公司季报业绩预告来说,也要避免垃圾信息披露的问题。毕竟目前上市公司数量众多,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缺少意义,那么这些信息就会像垃圾一样充斥市场。为避免垃圾信息披露的问题,上市公司季报业绩预告重点要求这样几类公司进行披露。

  一是业绩同比大幅变动的公司,包括业绩大幅增长的公司与大幅下滑的公司。大幅增长或下滑的幅度可以确定为30%,即业绩增长30%以上(含30%)或业绩下滑30%以上(含30%)的公司,都必须披露季报业绩预告。毕竟业绩大幅变动,会对股票的价格带来影响,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所以必须进行披露。相反业绩变动较小的公司,对股价的影响不大,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季报业绩预告,可以不作强制性要求,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

  二是业绩扭亏为盈的公司以及业绩由盈变亏的公司,必须进行季报业绩预告的信息披露。毕竟对于投资者来说,业绩扭亏为盈以及由盈变亏,这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是较大的,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有必要通过季报业绩预告的形式第一时间作出披露,这也是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

  此外,上市公司季报业绩预告与上市公司正式季报业绩误差达到20%以上的公司,需要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情况说明,并公开致歉。出现完全相反情况的,比如预增30%变成了亏损的,则应追究上市公司及当事人相关的责任,让上市公司及当事人慎重对待季报业绩预告披露事宜。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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