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布新规,明确破产审判涉税问题

2021年12月22日08:41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企业经营遇困,濒临“死亡”,之前欠下的税也不能一笔勾销,破产期间该如何申报债权?企业走破产程序期间,维持经营产生的税,又该如何申报?12月21日,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

  《意见》明确,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纳税人存续状态。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就破产程序中的纳税申报方面,《意见》明确,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为债权人利益继续营业,或者在使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债务人缴纳的税(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中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管理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依法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此外,《意见》围绕破产审判中税务与司法协作机制、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的处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明确操作规范,简化破产处置涉税流程,依法规范处理破产审判中涉税相关问题,进一步促进企业破产处置得以顺利推进。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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