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约定“联营”,商户私自收银“惹怒”商场,应承担哪些责任?

2021年12月31日08:25

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段伟朵通讯员鲁维佳)生活中,不少大型商场采取联营模式,在商户入驻后由商场进行统一收银并管理商户销售等行为,商户一旦同意客户直接在店内支付,既不利于商场统一管理,也容易造成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售后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纠纷。12月30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商户“私收银”引发的纠纷,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商场与商户解除联营合同、商户及时搬离。

  【案情】原本约定“联营”,商户私自收银“惹怒”商场

  2020年6月,毛某、韩某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及场地联营合同》,合同中约定:某某实业公司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某商场部分面积出租给毛某及韩某经营餐馆使用,建筑面积为386㎡,联营期限为八年,双方还约定了根据月销售额扣点的房屋及场地联营费用标准,以及收银结算方式。

  2021年1月1日,餐馆签署商户公约,该公约第13条关于规范收银规定:“商户必须严格规范收银行为。联营商户严禁私自收银,所有收入必须统一录入收银管理系统,随时接受商场财务监管,严禁有收入不计入收银系统的情况出现,否则商场将有权解除合同,予以清场。”

  随后,实业公司发现毛某的餐馆用多个收款码进行收款,部分营业收入没有进入其收账系统,而是转入了毛某、韩某经营的其他店铺。实业公司向毛某两人下发工作联系函,要求进行最终洽谈,否则将依据合同及公约约定,停止提供物业服务,解除双方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实业公司遂将毛某、韩某及两人经营的餐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限期搬离,将该房产交付给实业公司并恢复原状或承担恢复费用共计5万元整。

  【裁判】双方背离合作初衷,判决解除合同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签订的房屋及场地联营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毛某、韩某在经营餐馆期间,存在用多个收款码收款致使部分营业收入未如实入账的情况,原告亦未按约招聘收银员,进行财物监管。双方对彼此产生怀疑,逐渐背离合作初衷,失去赖以信任的合作基础,联营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且经原、被告双方自行沟通协商及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法再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某某实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上述合同解除后,因自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至今,餐馆并未停止营业,仍实际使用房屋及场地,故应支付相应使用费。根据本案合同约定、解除涉案合同对原、被告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影响等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原则,酌定按照每个月涉案房屋及场地的使用费以8000元计算较为适宜。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企业应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联营模式是百货商场与供应商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模式,即由商场负责提供营业场地,进行统一营销策划和顾客服务,供应商提供商品设立品牌专柜,由百货商场营业员或供应商的销售人员负责销售。

  在联营中,商场往往采取集中收银与商场中商户自己收银两种不同模式。在商场集中收银模式下,商场对所有商品负责,统一开立商场的发票,相当于超市的集中收银,超市对自己卖的东西负责,开立超市统一发票。而商场中商户自己收银模式中,商场不对商品负责,商品有问题,消费者直接找店铺,店铺对自己的商品负责。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采取集中收银模式,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收私银”,在商场提醒并通知后拒不改正,不仅绕开了商场的监管,也不利于消费者获得售后服务及保障。

  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商户的法律意识淡薄,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场日常监管、提示不到位,在发现此现象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升级。“本案判令被告及时腾空房屋并支付租金,一方面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效引导广大企业和企业家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诚实守信交易秩序的维护。”

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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