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
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1〕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
省级分担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加快形成与省以下各级财力格局相适应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办法,规范统一核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省级分担办法
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残疾人服务11个事项,以及教育领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高校国家助学金3个事项,医疗卫生领域婚前保健、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2个事项,结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省财政对各档分担不同比例的支出责任。其中,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个县(市)分为四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对因分担比例变动产生的财力转移,以2019年为基期核定划转基数。
二、其他按比例分担事项省级分担办法
(一)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在政策执行期内省级分担比例仍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省级对原24个财政直管县分担比例与对其他县(市)分担比例不同的,统一按照其他县(市)分担比例执行。
(二)需长期实施或原政策执行到期后需延续实施,以及新增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且确需省级分担的事项,省级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不超过30%。
(三)新增重大建设性支出或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支出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省、市、县级分担比例;确需省级分担的,省级分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三、其他事项
(一)省级没有明确分担比例,省财政分担额主要采用定额补助等办法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需市、县级分担的支出责任,省财政在测算财力性转移支付时计入各地基本支出需求,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对重大建设项目需市、县级分担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增加市、县级政府债券限额予以支持。
(三)省财政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状况,适时对上述分担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省级分担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