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5种网络消费条款为“霸王条款” 让你大胆说“不”

2022年03月09日07:30

来源:大河报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康亚飞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先签收后验货。”……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无时无刻不在订立着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等,但有些合同中常会暗藏一些排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

  近日,记者从购物、快递、旅游、餐饮、租房购房等领域为您逐一梳理,并携手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为您破解商家“小心思”,提高反“霸”能力。本篇报道将先为您揭底“霸王条款”实质,提升“反霸”技能。

  什么是“霸王条款”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河南于2002年在全国率先提出“霸王条款”一词,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由于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维权不知从何入手。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里暗藏的“霸王条款”通常具有五大共性: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5种网络消费“霸王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5年2月14日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5种格式条款,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遭遇“霸王条款”,咋维权

  到底是什么催生了“霸王条款”?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形成的原因系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信息不对称。那么,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如何应对?

  李敏表示,当消费者遭遇了“霸王条款”后,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12315进行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李敏提醒消费者,若经沟通、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编辑: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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