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这是对新时代管党治党新鲜经验的深刻总结。作为党员干部,更应筑牢思想防线,严守纪律红线,恪守廉洁作风。近期,大河网推出清风微课堂系列策划,向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提醒。
大河网讯(政务记者 刘思嘉)3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爱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李爱庆存在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隐匿、转移违纪违法所得等行为。
串供,隐匿、转移违纪违法所得。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本应更加遵守法律法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可总有一些“漏网之鱼”企图使用一些投机、欺骗等方法当“两面人” 、搞“两面派”,脱离正轨。今天的清风微课堂第二十五期带你一起了解公职人员存在哪些行为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对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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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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