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实施“十大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看省高院出台的这个意见都说了什么

2022年04月19日20:1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4月19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 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在发布会上说,为推动全省法院扎实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为我省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2022年“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方案》,制定《关于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意见》围绕“助什么、怎么助”,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正高效办理涉企案件、支持保障企业纾困和发展,依法保护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完善司法助企工作长效机制等六个方面,提出服务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增强司法服务意识,坚持“办好案件就是最好的服务”,聚焦解决企业在诉讼领域中“急难愁盼”的问题,统筹处理好保护守法诚信与制裁违法经营、保企业与保就业、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等辩证关系,实现涉企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附意见全文:

一、全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1.增强司法服务意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河南省2022年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方案》,坚持“办好案件就是最好的服务”,解决企业在诉讼领域中“急难愁盼”的问题,统筹处理好保护守法诚信与制裁违法经营、保企业与保就业、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等辩证关系,实现涉企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聚焦服务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法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准确把握不正当竞争判断标准,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依法审理涉企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纠纷,畅通商品要素资源跨区流通,破除显性、隐性区域壁垒,支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防止违规设卡、限行、收费,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促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支持产业链全国布局,保障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涉自贸区案件,发挥涉外商事审判服务保障跨境贸易的专业优势,妥善审理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并购、涉外融资担保、电子商务等纠纷,推动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等新兴贸易形式的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3.支持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大力弘扬契约精神,既要尊重契约自由,强化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运用,依法制裁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让违约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又要维护契约正义,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4.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确实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依法审理涉招商引资案件,支持政府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5.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改革,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及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原始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种业种源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方法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保障我省农业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积极支持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依法妥善审理相关股权纠纷案件,鼓励创新创业。

二、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6.公平公正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对于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微企业,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判。加强对企业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权益的全面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审理侵犯企业财产权利,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类犯罪案件,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

7.严防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企业经济纠纷。建立涉企错案甄别纠正的长效机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审理企业为被告的刑事案件时,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营企业家,及时解除羁押措施,依法裁量轻缓刑罚。

三、公正高效办理涉企案件,支持保障中小微企业纾困和发展

8.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借贷案件。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审理金融借款案件中,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防止逃废金融债务,打击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等犯罪行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发现“虚假诉讼”“套路贷”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砍头息”“变相高息”等行为依法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民间资本“脱虚向实”。

9.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企业账款案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上中下游案件同时发力、集中解决,确保农民工就业集中的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密切合作,推进协同治理。

10.依法妥善化解因疫情影响引发的涉企纠纷。处理好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密切关注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旅游、客运、物流等就业容量大、受疫情影响重的行业领域和小微服务企业,对于因疫情引发的民事纠纷,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妥当处理涉诉企业关于合同解除、减免租金、延期还款等诉请,保障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见效,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持续服务“六稳”“六保”。

11.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结合劳动争议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企业的经营实际、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努力寻找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和解协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2.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类涉企案件。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审理好涉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案件,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助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司法保障,促进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支持环保企业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需要进行环境修复的情形,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适用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技术抵扣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惩罚倍数,将赔偿金投入生态环境修复,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四、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保护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

13.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高效率推进破产审判制度建设,细化工作规程,统一尺度规则。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与“及时出清”功能,也严防“假破产、真逃债”,认真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大额债权和关联债权真实性、重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严格防范和打击恶意利用破产逃废债的行为,切实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合法债权。

14.加大对困境企业的救治力度。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加强重整识别,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的危困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加大预重整、引入共益债投资等创新模式的实践力度,提高重整成功率。对事关行业普遍性的中小企业破产案件重点关注,全程跟进指导,创造重整条件。对通过重整方案的企业持续跟踪支持,保障重整计划有序执行,重整效果切实取得成功。

五、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实现依法履职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

15.对涉诉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持续开展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对有过错的执行人员,依法严肃追责。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对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在金钱债权中,被保全企业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裁定予以准许。

16.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企业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7.保障企业及时兑现胜诉债权。加大拖欠企业账款案件的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惩治力度,压缩执行案件办理周期,尽快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有效维护企业胜诉权益。

六、完善司法助企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

18.持续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畅通涉企案件立案渠道,推动有条件的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企服务”绿色窗口,提供网上立案、交费、保全、委托鉴定、调解、送达等全流程线上服务,通过12368热线受理企业不立案投诉,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下监督,提高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企业诉讼便利度,增强企业满意度、获得感。扎实推进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完善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省金融局、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诉调对接机制,落实好河南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诉求办理工作,深化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提高解纷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19.完善涉企案件公正高效办理机制。完善涉企纠纷繁简分流和分调裁审机制,建立商事纠纷速裁庭,全面推行速裁审理机制,强化简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让企业诉讼更加便捷高效。实行专业分工,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升疑难复杂涉企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防止诉讼拖延。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加大涉企案件调解力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深度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规范在线司法活动,合理准确适用在线审理机制,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

20.健全常态化助企工作制度。各级法院加强同“万人助万企”相关部门工作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成效。定期走进企业提供普法宣传、释法答疑、结对联络等服务。邀请企业人员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向企业发放《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惠企纾困司法政策,发布涉企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防范法律风险,注意交易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编辑:陈梦伊  审核 :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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