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财税对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

2022年05月06日07:3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席鹏辉(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财税制度是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共同富裕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初次分配是国民总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由市场上资本、劳动和技术等要素禀赋的供需情况决定。一般而言,在供需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各要素的报酬分配格局基本确定,财税制度在优化初次分配格局中的作用相对有限。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收入差距拉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等。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占比,财税制度可以进一步发挥作用。

  第一,为稳增长保驾护航。经济稳定增长是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前提,是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有力保障。从拉美各国的发展经历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下滑造成失业是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因素;进入21世纪,拉美各国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就业情况好转,收入分配差距开始缩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充分就业提供动能。

  第二,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对于实现充分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不仅是经济稳定增长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有效地增强了其发展活力。当前,应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合作,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促进其恢复发展。由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差,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应加大对这些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逆周期调节功效,促进低收入人群充分就业。

  第三,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国发展经验表明,只有增强劳动禀赋的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提高高素质劳动者占比和全要素生产率,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这方面,税收支持的重点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效提高劳动技术水平;财政支持的重点是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加大对低技能劳动力的职业培训,促进供需匹配。应持续加大对创新技术研究尤其是基础研究领域的财税支持力度,带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水平。

  第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和基本保障。目前,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仍然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的顺畅流通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妨碍劳动报酬的进一步提高。应逐步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公共资源,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在再分配中的作用

  财税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再分配工具。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体到财税制度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主要可向加大个人所得税减税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等方面发力。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标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演变趋势,可考虑进一步降低个税边际税率,并相应调低不同收入档次的适用税率。在边际税率下调的背景下,可通过简并税率档次、完善综合所得扣除等,进一步减小工薪阶层的压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第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我国区域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0。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上,可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不同区域间的差距。尤其应注重加大对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实施重点领域转移支付直达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再分配功效。应持续优化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完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和保障基本民生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重点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低收入者等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新型综合社会救助体系,继续发挥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加快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基础养老金在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全国统筹;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保基金预算的收支平衡。

  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指的是个人或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的慈善捐赠,可起到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补充性作用。加大对个人及企业捐赠行为的财税优惠支持,有利于激励个人和企业捐赠行为。目前,居民个人通过一定路径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也按一定比例扣除。为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愿,可以适当提高个人和企业捐赠享受的扣除限额。

编辑:王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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