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

2022年05月13日10:46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按照优先保障、务求实效、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拓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来源,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齐“三农”发展短板,为在乡村振兴中加快实现农业强省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十四五”时期,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2025年,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二、重点措施

  (一)逐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十四五”时期,2022年、2023年、2024年省市县三级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分别不低于32%、40%、48%;到2025年,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若实际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确定分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合理把握改革节奏,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低于全省目标。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委和省政府将根据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考核各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

  (二)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按规定计提或征收且已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整体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可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各市县要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稳定土地市场预期,科学编制土地出让总量,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

  (三)建立资金统筹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省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将省级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10%、集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向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倾斜,重点支持粮食主产、财力薄弱、乡村振兴任务重的县(市、区)。

  (四)建立资金统筹使用机制。鼓励各市县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增加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控,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高度,深刻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在2022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报省委农办,由省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每年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省级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定期研究会商重大事项,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稳妥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二)做实项目储备。各地要突出规划引领、强化资源统筹,以县为单位,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结合“十四五”规划和行业部门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投资方向,高质量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工作,扎实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加快建立多部门参与、长短结合、跨年实施、有进有出、滚动管理的支农项目库,为资金项目高效对接奠定基础,提升政策实效。

  (三)强化考核监督。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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