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叔父因交通事故死亡 侄子女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022年06月29日13:51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叔父因交通事故死亡,非近亲属的侄子女可以获得赔偿吗?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保险金23万元。

2019年6月5日,原告赵某驾驶入户于其妻子郑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内乡大桥乡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赵某为了及时安抚死者家属,通过交警队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周某四个侄子女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

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且不计免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因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赵某将赔偿款23万元支付死者周某四个侄子女,但该四人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死者近亲属范畴,不属于法定的赔偿权利人。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只能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生前只有兄弟两人,其父母和长兄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亡故。周某生前未结婚,也没有子女。因年事已高,除国家按照特困人员发放补助外,均由其四个侄子女赡养,平时与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侄子周某某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和疾病治疗护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虽事发时的法律没有明确将侄子侄女列为近亲属,但周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四个侄子女承担了对周某的赡养义务, 其中,周某生前跟随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死后由四个侄子女操持了埋葬事宜。周某的死亡,必然造成侄子女四人家庭费用的直接支出和经济收入的丧失,精神上亦因周某死亡产生痛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作为物质损失具有遗产的性质,死者周某的四个侄子女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23万保险金。

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原告赵某提前在保险理赔款前支付给死者亲属赔偿款23万元,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应受到法律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发,死者四个侄子女在其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在其死后享有相应的权利,符合我国的传统亲情以及家庭观念。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也有利于弘扬孝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案例引领、弘扬法治、彰显正义、惩恶扬善等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为民众的行为提供正确指引和导向,达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聂传青 冯剑晓)

编辑:王晓颖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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