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少女“结婚”后分手想要回彩礼?社旗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2年06月30日14:0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在当前社会,“婚姻自由”这一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却仍有一些父母“顶风作案”,为未成年子女早早订下婚约,殊不知“早婚”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消极影响,还会引发辍学、高离婚率等社会问题。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9年,20岁的李某(男)与15岁的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定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李某为与张某订立婚约,先后两次共向张某支付彩礼21.6万元,双方于2019年9月举行订婚仪式,于2019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21年2月,张某离开李某家,双方结束同居关系,至张某离开,因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多次找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社旗法院审理认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父母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同居生活时,尚不满15周岁,双方订立婚约之时被告张某刚满15周岁零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之规定。原告父母及被告父母对原被告订立婚约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旗法院已当庭对双方父母予以口头训诫,责令其履行好教育、监护职责,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未成年人自己也要做到自尊自爱。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同居时尚不满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群体;双方订立婚约时被告张某刚满1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双方订立的“婚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约,涉案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原告作为成年人与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告张某同居并订立婚约,其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支付财物,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既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基于此“婚约”向被告支付“彩礼”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彩礼款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原告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尽管婚约作为我国传承千年的风俗由来已久,但是按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就是违法的。我国法律之所以将未成年人“结婚”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是因为未成年人“结婚”有着许多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弊端,“婚约”一经形成,男女双方通常就开始不断地向对方家庭赠送各种财物,一旦撕毁“婚约”势必会造成民事纠纷,而且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阶段,心智尚未成熟,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群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各项职责,做合法的监护人,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焦典范)

编辑:王晓颖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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