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南拟出台新规保障网络安全和养老服务

2022年07月28日07:29

来源:顶端新闻·河南商报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会上,《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草案)》(简称《网络安全条例(草案)》)和《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简称《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我省将立法保障网络安全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目前,河南互联网用户总数达1.26亿户,居全国第四位。

  河南,无疑已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

  在互联网深度融入大家生活的当下,如何保障网络安全,意义重大。

  网络安全如何保障?《网络安全条例(草案)》有详细的要求。

  在网络数据安全方面,明确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具体要求,由网信、公安等部门牵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对列入重要网络数据目录的网络数据,实行重点保护。

  同时,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属地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运营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履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设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公平竞争的算法模型。

  违反《网络安全条例(草案)》,处罚也很严重。

  《网络安全条例(草案)》明确,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教唆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新民表示,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网络安全整体架构、重点领域作出总体性规定,其中有些规定需要地方结合工作实际予以细化,推动这些法律落地实施。

  此外,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当前我省网络安全职能部门管理边界、权限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不够明确,网络安全人财物保障不足,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从而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

  拟出台新规对养老机构收费进行规范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治安在作《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去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在全省实现每个街道和社区都有一所养老服务设施,这是满足老年人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的有力举措。

  经研究,在《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增加一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对养老机构收费进行规范,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很有必要。

  为此,《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将对预付费的金额由“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押金的金额由“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一个月”,取消了可以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预付费、押金等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

  在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方面,经过研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增加以下内容: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补交供地优惠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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