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停车设施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2〕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加快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规划引领,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系统化、差别化、精细化策略以及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促进交通动静平衡、停车供需协调,形成可持续的停车设施发展模式,切实提升城市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构建与需求相协调、布局完善、结构合理的停车设施系统。加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努力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建管并重、集约发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停车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改革创新、支撑保障。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停车收费政策,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资源有效利用,停车设施智能高效,停车规范有序,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出行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地要加强普查,摸清本地城市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城市及其不同区域功能要求,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科学编制和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规模和建设时序。(各省辖市政府〔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要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配建停车位。改造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时,结合居民意愿,统筹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改造。利用居住区空地、地下空间、立交桥下等闲置地段挖潜泊位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优化小区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允许居民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缓解居民夜间停车压力。在新建居住区、大型办公区和商业区等区域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以及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保障公交车辆停放和充电需求,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适时研究出台《河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新建项目要配足停车设施。鼓励学校利用地下空间、操场等空地设置临时停靠通道、临停和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干扰。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科学设置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在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统筹路内停车泊位总量,严格控制路内停车泊位数量,减少路内停车泊位对道路资源侵占,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加强停车换乘便捷衔接。市、县级政府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公共枢纽建设换乘设施和公共交通站点的位置、规模等。加强中心城区外围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强化大型公共停车场地与城市公交场站的有机衔接。在城市出入口和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一)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智能化停车设备等研发,打造自主品牌。鼓励软件企业面向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场景开发通用软件产品,在停车设施领域推广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改造既有停车设施,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到2025年,培育一批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软件解决方案和成熟应用产品;培育一批机械式停车装备骨干企业,研制一批自主品牌的停车装备产品,提升停车装备供给水平。(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按照全省“一张网”要求,强化停车设施数字化、智慧化管理,研究制定全省智慧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将智慧停车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统筹谋划,一体推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和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实时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深度挖掘城市移动智能停车领域5G应用场景,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到2025年,实现5G技术城市移动智能停车场景深度应用,培育一批5G技术应用示范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5G应用解决方案。支持停车服务企业依托“豫事办”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上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改善停车体验,方便快速停车。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鼓励停车资源共享。优化大型公共建筑(群)停车场出入口设计,预留对外开放条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推动居住社区、企事业单位、道路停车资源市场化经营管理,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事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强化政策保障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支持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合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产业化。(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方面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公共服务、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等民生领域信贷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绿色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研究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坚持高效利用、综合开发,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积极推广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上盖物业综合开发等节地技术和模式。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根据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完善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动态评估管理办法,将公交场站建设作为动态评估的重要指标。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制度
(一)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各设区的市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制定或修订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制定《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规范现场查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违法停车流程及拖移机动车有关要求。(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执法权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依照既定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城市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力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完善政策、落实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推动有序发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分析停车问题,尽快编制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立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的推进机制,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等方式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切实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三)加强试点示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交通强省建设为契机,推广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形成全省“一张网”,提升停车管理水平和社会用户停车体验,探索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停车设施信息化发展模式。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做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中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政策的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各类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