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版人身保护令①丨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谁可以申请?司法解释来了

2022年08月02日22:4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尽管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但仍有大量网友对人身安全令存在诸多不解,如何让人身安全令更好地成为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

伊川县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

  感情不和,男子跟踪骚扰和殴打妻子

  “赵某某,根据你的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伊川县法院依法正式向你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请你立刻停止这种违法行为!如若你屡教不改,藐视法律权威,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近日,伊川县法院江左法庭发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对因受到家暴而申请离婚的妇女胡某及其亲属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对施暴者赵某某进行约谈,正告其按“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法律义务。

胡某遭遇了什么?为何能申请到人身保护令?

承办法官张宇告诉大河网记者,申请人胡某(女)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因感情不和分居。今年以来,赵某某多次向胡某求复合不成,便通过尾随、跟踪、堵截等方式,对胡某进行威胁、骚扰和殴打,同时发短信、打电话威胁及恐吓其本人及家属。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胡某无奈多次报警,并因此住院治疗。此后赵某某仍不知悔改,继续向胡某发送短信进行威胁,严重影响胡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

“出院后,胡某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接到胡某的申请后,通过审查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和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认为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胡某的丈夫赵某某进行了送达,同时也向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送达,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胡某告诉张宇,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赵某某的骚扰行为大大减少。同时有了此令,在遇到危险时她还能随时寻求法律保护,这让她有了莫大的安全感,接下来也能安心打离婚官司了。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厚厚的‘隔离墙’,用法治之手扼住‘家庭暴力’的咽喉,给家暴受害人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张宇说,特别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

张宇认为,该《规定》的落地实施将大大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真正做到让“家暴”无处遁形,对实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向谁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司法解释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申请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如何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王晓颖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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