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2022年08月31日07:28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更好发挥行政审判作用,一体推进法治河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及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制度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支持配合下,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深化行政诉讼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相比,我省行政审判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仍需向纵深推进,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仍是亟须补齐的短板。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层次问题,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法院作为、政府配合、人大监督的法治化环境,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

  1.服务现代化河南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紧扣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支持和服务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助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贯彻粮食安全战略,积极参与农村违法占用耕地整治等专项工作,促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依法治理,守牢耕地红线,助力乡村振兴。依法稳妥审理涉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政案件,着力服务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优势再造战略。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妥善审理涉碳权益保护和涉能源结构调整等行政案件,助力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黄河流域、南水北调监管责任。依法审慎审理涉疫情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对于行政机关应当给付医疗社会保险金、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征拆补偿等而不依法给付或者少给付、延迟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颁发许可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查处违法行为等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行政机关已签订安置补偿等行政协议且没有对协议予以解除、变更而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给群众造成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或补偿的等,要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充分履行义务。

  3.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合法行政行为依法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的,依法判决,督促履行;对行政行为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对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等案件,探索开展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裁执分离”,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打通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和矛盾突出领域进行梳理排查,及时提出预警和治理建议。发现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助推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通过提供咨询意见、联合调研、发送司法审查报告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全面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准确把握新时代行政审判的职能定位,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正确处理监督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起到定分止争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突出行政争议的前端化解,将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贯穿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纠纷交叉较多的领域,要建立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解决的具体工作机制,降低司法解决矛盾成本,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在土地和房屋征收等领域,对于多人分批次提起诉讼的,选择一个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先行审理,其他情况相同案件的裁判结果与示范案件保持一致。深入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加快建设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行政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公布典型案例。贯彻落实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在行政案件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由法院领导办理部分行政案件。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支持和配合行政审判工作

  5.坚持依法行政。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发挥好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制定、执行政策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把握好追求效率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平衡,坚决避免为单纯追求效率而侵害群众利益。把法律法规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违法后果扩大。强化程序意识,遵守行政程序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提升基层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能力,推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向基层下沉。

  6.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工作,充分保障复议申请人的各项权利,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降低经复议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率。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在实施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时,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主动告知、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分流作用。

  7.履行诉讼义务。依法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将行政机关履行诉讼义务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纳入各级政府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应出庭不出庭、“出庭不出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不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政府诚信受损、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消极行政等导致败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加强府院联动。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对接,形成衔接顺畅、信息共享的良性互动机制。定期与人民法院就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复议疑难问题等进行研讨,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标准,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建立人民法院意见建议反馈制度,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年度报告、司法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主动承担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与人民法院共同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对征收拆迁、涉灾涉疫等领域中重大、敏感、复杂纠纷,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妥善化解。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

  9.坚持和完善党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定期听取行政审判工作汇报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专项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制约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0.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汇报、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协要加强对人民法院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审判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审判权依法规范行使。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11.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要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编辑: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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