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进价1.2元卖2元被罚30万?仍有疑问需解答

2022年09月02日10:53

来源:中国网

  在购销差价比例的问题上,国家层面可以给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红线,避免“同种情景不同罚”带来的争议。

  近日,黑龙江大庆一批发商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罚30万元,引发关注。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解和质疑。单纯地从数据去看,进价1.2元/斤,卖至2元/斤,似乎不是特别离谱;而30万元的罚款数额较大,对比着单价只有一两元一斤的土豆,冲击了一些人的生活认知。

  那么,这起案例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处罚依据到底是哪些法律法规?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称,罚款是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发布的4号公告、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的。“公告内要求,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物价行为依法行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而全国不同地区,在这方面的标准并非是统一的。比如,2020年7月,乌鲁木齐严查哄抬物价行为,规定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今年3月,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诫经营者,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加价率不得超过25%。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当然应该及时查处,因为这直接关乎居民的菜篮子,损害的是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只是,在力度、广度、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上,要更加平衡和精准。或许,在购销差价比例的问题上,国家层面可以给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红线,避免“同种情景不同罚”带来的争议。

  再来看法律法规方面。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而相关工作人员所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目前呈现的信息来看,相关部门并未公开店家是否有实际按照2元一斤售卖土豆以及售卖了多少,当地市监局做出的处罚,到底是落在了哪个情节区间?这些问题,还有待回应。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樊成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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