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22〕10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30日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发展研究成果质量和水平,奖励对我省发展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研究人员,规范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以下简称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研究奖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省政府设立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旨在激励社会各界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重要政策问题献计献策,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条 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等级
第五条 省发展研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研究成果,应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决策有参考价值。
第七条 在规定期间内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或已经结项的研究报告等发展研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我省省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或若被采纳应用将可能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避免重大损失的,可申报评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省发展研究奖评奖范围:
(一)发展研究成果已获得其他省级以上奖励的;
(二)发展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的;
(三)发展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发展研究成果已在境外出版、发表的;
(五)发展研究成果为已出台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
第九条 省发展研究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成立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
(三)审议表决省发展研究奖评审结果;
(四)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五)研究决定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作为评奖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组建管理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库等。
第十二条 成立省发展研究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并向工作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二)对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对完善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四条 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省发展研究奖的研究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省发展研究奖由单位统一组织推荐,不接受个人单独申报。
申报省发展研究奖的研究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申报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至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在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但编制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专业职称且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除外。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条件及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对推荐的发展研究成果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推荐的发展研究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及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属于评奖范围的;
(二)不符合成果产生时间要求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
属于评奖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推荐单位在受理时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标准
第十九条 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分初评、复评、终审三个阶段。
初评:评审专家对参评成果进行独立匿名打分,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入围复评的成果名单。
复评:评审专家对入围成果进行会议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必要时,一等奖入围成果需进行现场答辩。
终审:工作委员会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集体民主评议,最终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拟获奖名单经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作委员会报请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研究奖根据发展研究成果的决策咨询价值、创新程度以及对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创新,对省级以上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等有重大参考价值。
二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对省级以上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等有较大参考价值。
三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新意,对省级以上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等有一定参考价值。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宁缺勿滥。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发展研究奖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形式审查结果和拟获奖名单公示期内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申报省发展研究奖的研究人员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工作委员会审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处理意见报工作委员会审查。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书面材料的,异议涉及的发展研究成果不得提名获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研究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研究奖奖励经费、评审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发展研究奖的人员,由工作委员会报省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取消其后续两届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发展研究奖的单位,由工作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后续一届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参与省发展研究奖评审活动的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工作委员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研究奖评审办法的通知》(豫人公〔200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