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豫政文〔2023〕8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和取消我省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调整尉氏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6眼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1~2号、3~4号、5~6号、7~8号、11~12号、13~14号、15~16号、17~18号、19~20号、21~22号各组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30米南至水系南路北侧道路红线的四边形区域,9~10号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30米的四边形区域,23~24号、25~26号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30米北至围墙、南至北二环北侧非机动车道北边线的四边形区域。
二、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取消巩义市北山口镇后寺河水库、巩义市大峪沟镇慈云寺水库、嵩县车村镇北汝河、林州市弓上水库、南召县向东鸡河地下水井、南召县长江社区地下水井、南阳市白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封市政府要根据调整后的保护区范围,勘定保护区边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应急应对、环境评估、环境监管等方面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水质达标和供水安全。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方要做好替代水源的规划建设工作,完善相关水厂的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取消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要切实做到封井回填。如发现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导致水源地水质恶化的现象或趋势,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